《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征求意见稿)》

来源:银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9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铁政办发〔20202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间(2021524日至2021624日),欢迎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及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邮箱:tlshbjyzfj@126.com

  通讯地址:银州区体育馆路23

  电话:74841538

  邮政编码:112000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银州分局

                                                               2021524

正文 text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9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铁政办发20202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进一步摸清我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我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抵抗自然灾害综合水平,科学有效和及时应对自然灾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通过开展普查,能够为我区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七街一乡,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

  根据我区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三、普查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安排,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建立各级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培训。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完成全区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待普查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查总体方案,做好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分析,充分利用专业第三方力量和已有信息资源,建设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全区普查系列成果。

  五、普查经费保障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负责,要确保经费按时落实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具体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公布。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为开展普查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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