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银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26)及《铁岭市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明电〔20216号)精神,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间(2021411日至2021511日),欢迎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及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邮箱:cjj2825932@163.com

  通讯地址:铁岭市银州区龙园街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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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银州区住建局

                                                               2021411

正文 text

  银州区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26号)及《铁岭市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明电20216号精神,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线,推行网格化土地监管体系,逐级压实责任,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坚决遏制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等违法用地行为蔓延势头,牢牢守住耕地红线,依法依规管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得到有效贯彻,对违法用地尤其是乱占耕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露头就打、动工就拆。进一步压实龙山乡人民政府、各村土地监管主体责任,构建起以乡为节点、以村组为基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协同联动的网格化土地监管体系,土地管理秩序得到显著改善。

  二、明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工作任务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行为均应明令禁止。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强占耕地建房属于未经批准占地,多占耕地建房属于超出合法批准的面积占地,均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明令禁止。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属于改变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农业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擅自将承包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明令禁止。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以上述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发展休闲、旅游、养老、餐饮等非农业产业的,应明令禁止。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应不予批准。对农村村民违反上述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应明令禁止。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城市居民严禁到农村购买农村村民住宅,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应禁止买卖。对违反禁令买卖的,相关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应予以禁止。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必须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非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推进属地政府土地监管网格化

  (一)以银州区区域为单元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银州区人民政府,一级网格长由银州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辖区内网格化土地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重点区域、造成恶劣影响或违法面积较大的违法行为,组织龙山乡人民政府、各村及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消除违法占地状态;加强对执法人员、机构、装备、经费、现场执法等方面的保障;监督考核二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对其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

  (二)以龙山人民政府、各村区域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龙山乡人民政府,二级网格长由龙山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辖区内网格化土地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落实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实施土地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土地不定期巡查、抽查,并及时上报一级网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拆除违法建筑,消除违法占地状态;监督考核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对其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

  (三)以村组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组,三级网格长由村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本村组集体组织范内土地巡查工作,对土地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及时上报二级网格;协助龙山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和恢复土地原貌;协助龙山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四)网格运行机制

  1.日常巡查。各村组网格责任人员负责对辖区内土地定期巡查。对违法用地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上,对制止无效的第一时间报告龙山乡人民政府。龙山乡人民政府网格责任人员负责对辖区内土地不定期巡查,对各村组报告的违法用地信息进行抽查。

  2.分级处置。对情况简单、违法情节轻微的,各村组要及时督促自拆或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并密切跟踪,防止反弹;对拒不拆除的,由龙山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组织辖区综合执法、公安、电力、卫生等有关单位联合执法,依法强制拆除;对拆除难度较大、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龙山乡人民政府要书面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拆除方案,依法进行拆除,龙山乡人民政府和村组负责督促恢复土地原貌。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龙山乡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及时向各辖区有关执法部门反馈,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

  3.部门协同。各职能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完善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衔接机制,破解移送难、拆除难等难题,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土地监管水平。

  4.监督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对下级网格逐级开展评价,原则上以国家季度卫片、自然资源例行督察、群众举报等为统一标尺,建立考评制度,保障网格化土地监管有序有效运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龙山乡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到坚决遏制违法乱占耕地势头、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抓落实、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的工作专班,明确龙山乡人民政府村组和有关执法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为狠抓工作落实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压实工作责任,“零容忍”遏制新增。要逐级压实龙山乡人民政府、村组对落实“八不准”要求的主体责任,加强巡查、制止、报告,对自然资发2020127号文件下发后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尤其要把工商资本下乡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基层干部利用职权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等问题作为整治的重点,发现一起,报告一起,查处一起,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及时没收,该复耕的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并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三)广泛动员宣传,积极营造氛围。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八不准”要求的相关规定,将其作为年度普法工作宣传重点,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到村组街巷、田间地头,使广大群众、市场主体等用地主体全面了解相关内容,入脑入心,清楚行为边界,自觉远离违法红线,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用地、依规建房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选取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强化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达到曝光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营造遏制乱占耕地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加强监督考核,严守耕地红线,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八不准”要求和网格化土地监管工作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实施奖惩。对贯彻落实“八不准”要求和网格化土地监管工作成效显著,工作尽职尽责,年终考核未新发生违法占地尤其是乱占耕地建房的龙山乡人民政府和村组予以通报表扬;对网格内违法占地尤其是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严重的,要约谈龙山乡人民政府村组相关负责同志;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包庇纵容、失职渎职导致耕地流失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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