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分局政策简明问答

来源:生态环境银州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7日

  1、内 容:

     排污登记的范围、时限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 复: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执行。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打印登记回执。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2、内 容: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 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包括:(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2)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3、内 容:

   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按证排污包括哪些要求?

  答 复:

   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要求。主要包括:(1)排污单位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2)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以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3)落实自行监测、环境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4、内 容:

   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有哪些?

  答 复: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将被依法查处。(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5、内 容: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如何补办?

  答 复: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6、内 容:

  哪些情形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答 复: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7、内 容: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复:

  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和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2)自行监测方案;(3)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4)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清理整顿备案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8)总量指标来源情况说明;(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8、内 容:

  哪些排污单位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答 复:

  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版名录》),规定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行业范围和管理类别。排污许可管理分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种类别。其中,纳入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时开展排污登记。

  9、内 容:

  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怎么办?

  答 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10、内 容:

  哪些情况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 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二)监测报告;(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11、内 容: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答 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二)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三)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12、内 容:

  怎么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答 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13、内 容:

  哪些单位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答 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14、内 容:

  哪些企业需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

  答 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简称:双超);(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简称:双有)。

  15、内 容: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如何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

  答 复: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是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中,无主尾矿库的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尾矿库管理维护单位组织开展。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日常排查治理工作,并在每年汛期前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治理。根据排查问题清单,结合日常排查治理情况,制定治理方案,实施“一库一策”治理,明确具体治理措施、完成时间以及后续管理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同时按照排查治理内容及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尾矿库环境管理台账。

  16、内 容:

  如何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

  答 复: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首先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自查环保措施是否建设到位,生产工艺和规模是否发生重大变更。进一步情况可与当地或上一级环保部门联系。

  17、内 容:

  储存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要求是哪些?

  答 复: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入厂前应进行检测,发现存在漏液、冒烟、漏电、外壳破损等情形的,应采 用专用容器单独存放并及时处理,避免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自燃引起的环境风险。贮存漏液、冒烟、漏电、外壳破损等情形的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时,贮存库房或容器应采用微负压设计,并配备相应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18、内 容:

  什么是清洁生产?

  答 复: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19、内 容:

  如何实现清洁生产?

  答 复:

  对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包括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并在全部排放物和废物离开生产过程以前,尽最大可能减少它们的排放量和毒性。

  对产品而言,清洁生产旨在减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从原料的提取到产品的最终处置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因此,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在产品设计过程中要考虑环境保护,减少资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考虑采用少废、无废的生产工艺技术,使用更少的材料或更多的节能成分,优先选择无毒、低毒、少污染的原辅材料替代原有毒性较大的原辅材料,防止原料及产品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在污染物排放过程中注重末端治理,对污染物进行的有效处理和回收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0、内 容:

  生态环境损害应该赔多少、怎么赔?

  答 复

  根据《改革方案》和《民法典》有关赔偿范围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5个方面:清污费用;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情形。对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对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