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 www.tlyz.gov.cn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州区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山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十届区政府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银州区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
银州区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27号)精神,巩固2017年工作成果,保障我区秋冬季空气环境质量。以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任务,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我区农作物秸秆,每到秋冬季节会出现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对空气质量影响明显。按照市政府要求,决定全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玉米皮、树叶、荒草等剩余物质,通过治理形成有效机制,加快促进秸秆综合利用进程。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龙山乡、各街道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龙山乡政府乡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乡街、村(社区)、村民组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完善以乡街为单位,行政村(社区)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层层签订秸秆禁烧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责任落实到人,巡查及时到位,实现秸秆禁烧工作的常态化。
制定秸秆禁烧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发布政府通告,明确秸秆禁烧范围、责任、要求和监督举报电话,将政府通告张贴到乡街、村组醒目位置。通过广播网络、短信和条幅标语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形成浓厚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禁烧秸秆的重大意义,使之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行为。
建立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热线,24小时受理秸秆焚烧投诉举报。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全天候、全覆盖监管,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实行不间断巡查、重点监控,发现苗头和隐患快速反应,做到田间地头“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对于焚烧秸秆的行为,按照“谁烧罚谁、谁地罚谁”的原则进行查处。对劝导不理、制止不听、恶意焚烧的,特别是对于造成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森林火灾等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完善保障措施,按时督查通报
成立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李铁刚区长任组长,副区长宋允贺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委、绩效办、教育局、公安处、财政局、环保分局、城建局、交通局、农经局、水利局、林业局、综合执法分局、安监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 负责全区秸秆禁烧工作的协调调度和监督管理。区政府与龙山乡、各街道办事处签订秸秆禁烧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主体、任务目标、禁烧措施、考核标准。
四、纳入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区绩效管理办负责实施。
秸秆禁烧工作奖惩机制按照市级要求执行。
五、强化层级督导,启动问责机制
(一)建立乡街、村(社区)及村民组监督体系,层层督导责任,切实做到发现一起、禁止一起、处理一起。
(二)秸秆禁烧工作追责对象包括乡街、相关部门、村(社区)及秸秆禁烧工作相关人员。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禁烧工作人员和村(社区)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三)乡街、村(社区)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禁烧工作监督责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焚烧秸秆等行为进行曝光。
区监察委:负责全区秸秆禁烧工作的行政监察,对禁烧工作不力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
区绩效办:负责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区教育局:组织开展小学“小手牵大手”和“两书”(告家长书、倡议书)等活动,宣传秸秆禁烧工作。
区公安处:负责协调公安分局开展劝阻、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等工作,对秸秆焚烧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听劝阻、造成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打击蓄意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秸秆禁烧工作奖励资金和执行财政资金罚扣工作。
环保分局:作为秸秆禁烧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区秸秆禁烧的牵头工作,对全区秸秆禁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城建局:结合宜居乡村建设考核,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引导。
区交通局:负责指导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秸秆禁烧宣传与巡查工作。
区农经局:负责制定、研发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广保护性耕作并组织实施。
区林业局:负责督促对绿化产生树枝、树叶、荒草等的收集管理工作,禁止露天焚烧;依法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烧毁树木或引发的火灾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区综合执法分局:对建成区内的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安监局:负责督促秸秆焚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四)严格按照《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各有关部门、乡街、村(社区)和秸秆禁烧工作相关人员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1、未建立秸秆禁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
2、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3、未建立乡街、村(社区)及村民组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的;
4、未建立以乡街为单位、村(社区)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贵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
5、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区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的;
6、未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
7、对上级政府秸秆禁烧工作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整改或纠正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
8、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9、违反秸秆禁烧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10、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在各级行政区域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1)乡街2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区政府进行追责;
(2)村(社区)区域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街进行追责。
11、所属行政区域在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和省、市督查发现的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1)乡街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区政府进行追责;
(2)村(社区)区域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街进行追责。
12、在上述第(10)、(11)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发现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五)秸秆禁烧责任追究形式如下:
1、对乡街、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方式
(1)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2、对秸秆禁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
(1)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4)党纪政纪处分。
3、对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责任追究形式,由区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4、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受到责任追究的乡街、相关部门及秸秆禁烧工作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七)对乡街、相关部门进行追责,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乡街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涉及组织调整和处理的,由乡街及有关部门向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组织部门研究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文件明确的任务
全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玉米皮、树叶、荒草等剩余物质。
二、文件明确的责任
建立乡街、村(社区)、村民组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制定秸秆禁烧宣传方案,建立举报制度。
三、文件明确的保障措施
成立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李铁刚区长任组长,副区长宋允贺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委、绩效办、教育局、公安处、财政局、环保分局、城建局、交通局、农经局、水利局、林业局、综合执法分局、安监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 负责全区秸秆禁烧工作的协调调度和监督管理。区政府与龙山乡、各街道办事处签订秸秆禁烧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主体、任务目标、禁烧措施、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