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州区救灾救济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通知
发文机关: 银州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9-12 08:50:00
标  题: 关于印发银州区救灾救济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银政发〔2019〕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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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铁岭市银州区救灾救济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9月11日十届区政府第30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铁岭市银州区救灾救济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救灾救济资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拨给受灾地区用于灾民生活困难救助的财政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进一步提高救灾救济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类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我区遭受自然灾害的城乡居民无力克服的食物、衣被、住房、饮水、取暖、医疗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

  区政府负责对救灾救济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决定或者批复救灾救济资金安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和严格管理使用救灾救济资金。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救灾救济资金和物资的具体使用和安排。同时,区慈善会负责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与调度。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龙山乡、各街道负责受灾辖区灾情的统计上报工作,受理个人或家庭因灾困难救助申请及上报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建立发放领取档案及台帐。

  第二章  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用途: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五)旱灾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季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寒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救灾物资采购、储存及运输。

  上述救灾救济资金使用用途中规定的救助对象认定,以及救助标准参照《关于印发 <辽宁省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的通知》(辽民发〔2018〕56号)执行。

  第五条  救灾救济资金的发放应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发放的重点为重灾区、重灾户,根据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

  重灾户主要指:

  (一)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低保户、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及散居特困户;

  (二)家庭遭受重大损失而缺乏自救能力的受灾困难户。

  第六条  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向无灾辖区拨款,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行政开支,不得擅自扩大其它使用范围。

  第三章  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要对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的救灾救济资金实行转账管理,做到专人负责,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完整、准确。

  第八条  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村委会(社区)范围内公告,乡街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同时,区民政部门要对受灾救助人员建立救助档案及发放台帐。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救灾救济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需救助人员发放数据,直接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特殊情况下,由区财政局将救助资金拨付到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根据各乡街需救助的人数,下拨到乡街,由乡街组织专门人员按照救助花名册进行发放。

  第十条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原则上以现金救助为主。确实需要实物救助的可由相关部门采购生活物资,以发放实物形式救助。

  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可实行项目管理,按工程进度拨付补助资金,也可直接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由其自行建修房屋。

  第十一条  采购救灾储备物资或灾害生活救助物资的,通常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根据需求提出采购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

  紧急情况下,经批准可采取应急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四章  救灾救济资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区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救灾救济资金的发放应坚持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慈善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救灾救济资金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使用用途。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救济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 unscramble

一、起草背景

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信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二、工作目标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受灾地区可以联合向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内容。

三、主要举措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主要根据自然灾害遇难(失踪)人员、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需救助人员数量,倒损住房数量及国务院批准的补助标准核定。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由省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急部、财政部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年资金申请。抢险救援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直接经济损失、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规模等情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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