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州数字经济发展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主题分类: 通知
发文机关: 银州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4-01-25 11:31:45
标  题: 关于印发银州数字经济发展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银政发〔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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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银政发〔20241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州数字经济发展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龙山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银州数字经济发展相关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

  2024125

  (此公开发布)

银州数字经济发展相关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培育产业转型数字化支撑服务生态,促进银州区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在银州区注册的数字经济企业。主要包括: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工业互联网、电子商务(跨境电商)及平台、直播、大数据、数字政务等相关数字经济产业。

  第二条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

  对在我区注册的企业,以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主题街区、闲置资产等为载体,建设区级以上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及数字经济产业园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购置设备设施费用的20%给予运营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政策与国家、省、市政策可以兼得。

  第三条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规模壮大

  (一)对在我区注册的数字经济企业,以前一年为基期年,按照实际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的增量部分,给予100%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二)在银州区注册且纳入统计的数字经济企业(服务业),以前一年为基期年,按照每年贡献纳统零售额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最高获得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对首次被认定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数字经济企业的给予一次2万元奖励。

  第四条  责任追究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或发现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银州区有权追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政策由银州区商务局、区工信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应急局、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共同研究审议。

  (二)成立政策评审小组,由上述8家单位组成,负责政策兑现的初审工作,初审后由区商务局、区工信局牵头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

  (三)关于政策的实施与兑现由区商务局、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四)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解读 unscramble

一、出台背景

如今数字经济发展及其应用场景已覆盖人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且正在加速融入数字农业、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养老等领域,如共享单车、无感支付、远程会议、商品溯源、在线教育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培育产业转型数字化支撑服务生态,促进银州区数字经济持续发展,银州区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起草了本政策。

二、出台目的

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引领,立足我区发展实际,进一步整合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资源及政策,鼓励从事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借助国家发展大势,培育产业转型数字化支撑服务生态,助力银州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

三、主要内容

政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支持对象,明确优惠政策适用的具体行业企业。主要包括在银州区进行注册登记的从事软件、信息服务、工业互联网、电子商务及平台、直播、大数据、数字政务等企业。

第二部分为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主要针对数字经济产业园和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建设进行支持,对于建设区级以上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及数字经济产业园的,按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购置设备设施费用的20%给予运营企业奖励,并与国家、省、市政策可以兼得,单个企业的区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部分为支持数字经济企业规模壮大,主要从企业晋限、升规、入统及对区级贡献进行奖励支持,对首次被认定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数字经济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2024年起,以前一年为基期年,在银州区注册的数字经济企业,按照实际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的增量部分,给予100%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对于纳入统计库的数字经济企业(服务业企业),以前一年为基期年,按照每年贡献的零售额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获得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四部分为责任追究,明确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责任追究。区政府有权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奖励资金进行收回,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关键词解释:

1.服务业数字经济企业入统标准:批发业数字经济企业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数字经济企业需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申报方式:由企业向银州区商务局申报。

2.银州区电商直播基地认定标准:一是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8-2009)》等有关规定,具有相关的建设发展规划,基地发展定位明确,符合辽宁省《关于推动电商直播提质网红经济促进网络消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且基地已正式投入运营。二是有完备的基础设施。其中,硬件需具备:基地整体面积 500 (含)平方米以上、直播间总数 10个(含) 以上。基础功能需具备: 直播、选货、仓储、发货。配套功能需具备:产品拍摄、短视频录制、培训、办公等。软件需具备:直播MCN 机构、 直播电商等相关业务经验不少于 10 个月;至少绑定1个品牌/产业带合作案例或推荐资料;签约带货主播、直播艺人 10 人以上。三是有较强的集聚能力。区域内已有的电商直播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基地内在我区办理注册登记的相关入驻企业在 10家(含) 以上;签约带货主播、直播艺人10人(含) 以上。四是服务支撑体系完善。与国内外多家知名电商、短视频、社交等平台合作,具备电商直播主播培训服务、货源展示对接服务、金融服务、诚信服务、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物流服务、技术服务、推广宣传服务、企业交流服务等功能,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体系,具备打造区域产品品牌能力。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有效开展示范基地的建设、招商、管理运营和行业统计等工作。

文件解读单位:银州区商务局

文件解读人:武诗涵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7415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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