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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环保银州分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05-29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环保银州分局 时间:2017-05-29

  中共铁岭市银州区委办公室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铁银委办发〔2017〕24号

龙山乡、各街道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党组、党委: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铁岭市银州区委办公室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明确环境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共铁岭市委办公室、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

  第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理为辅,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1.   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环境保护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对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的,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予以问责。

  第七条 区、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银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四)银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龙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五)银州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银州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银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七)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银州区人民政府、龙山乡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九)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银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银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银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比照银州区人民政府。

  1.   部门环境保护责任

  第八条  党委有关部门责任:

  (一)组织部门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党委、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情况。

  2.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3.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

  4.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宣传部门

  1.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2.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发布环境公益广告,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3.指导和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第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责任:

  (一)环境保护部门

  1.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区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

  3.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银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4.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5.实施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6.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7.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8.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核与辐射、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9.负责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区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10.拟定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鼓励引导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12.负责环境信息发布工作,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二)发展改革部门

  1.在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承受能力,所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政策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2.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市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境保护筹融资渠道。

  4.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依据投资体制改革审批权限,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支持。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

  5.组织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审批等手续。

  6.负责监管能源行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车用燃料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油品升级工作。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

  2.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协调配合各执法职能部门依法对落后产能进行监督;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3.负责推广新能源汽车,优先在公共交通、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4.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6.负责督促通信运营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积极采取环境保护技术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负责督促通信业务部门落实基站等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教育部门

  1.组织指导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在突发环境事件和空气重污染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3.负责组织督促“环境友好学校、环境教育基地”创建活动。

  (五)科技部门

  1.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六)公安(消防)部门

  1.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理的治安管理案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七)监察部门

  1.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2.追究环境污染事件调查中发现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民政部门

  1.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2.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在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违法建造坟墓行为。

  (九)司法行政部门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依法加强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3.做好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民(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工作。

  (十)财政部门

  1.依照国家规定,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2.拟订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等旨在改善环境的政策措施。

  (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

  1.负责将区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2.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习培训计划。协助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和职业教育。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

  1.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2.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国土开发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3.负责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

  4.配合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5.协助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和处置地质灾害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负责管理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

  2.监督管理城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对重点扬尘污染区域及道路进行重点动态监管。

  3.负责推进雨污分流工程,改造管理范围内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

  4.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建筑工地和市政建设施工扬尘、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十四)交通部门

  1.负责组织实施交通干线用地范围内的污染防治,加强公路建设工程的生态恢复、污染防治和管理。

  2.负责做好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工作;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3.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4.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组织开展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十五)农业部门

  1.制订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2.负责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科学合理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3.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4.负责农业生物种源、野生农业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工作。

  5.负责指导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十六)水利部门

  1.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和地下水的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依法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及时函告相关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3.组织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4.组织指导全区农村水利、饮水安全及村供排水工作。

  5.负责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水资源调配方案制定及其日常监督管理,节约水资源,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维持河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6.负责对在河湖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河流、库塘湿地的保护工作。

  7.负责实施或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林业部门

  1.制定和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2.负责森林资源、沼泽湿地、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

  3.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工作。

  4.制定和实施造林绿化规划,加强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5.负责制定破损山体生态治理、“小开荒”还林、退坡地还林、工程封育年度计划,检查破损山体生态治理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负责破损山体生态治理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负责矿山及其他工程建设等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及山体以外林地违法行为的稽查工作。

  (十八)服务业主管部门

  1.加强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再生资源回收以及旧货回收等行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环境保护。

  2.推动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十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环境污染。

  2.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卫计部门

  1.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工作,对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进行发布。

  2.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保主管部门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放射源的放射性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村改厕工作。

  5.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二十一)审计部门

  1.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或审计调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2.负责区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工作,逐步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3.配合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对龙山乡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

  (二十二)规划部门

  1.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城乡规划。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证。

  3.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十三)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1.负责对夜间建筑施工产生噪声污染、文化娱乐、商业经营等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器材产生的噪声污染以及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锅炉、泵站等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对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对城市露天烧烤污染、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对在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对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对重污染天气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进行监管。

  (二十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开展相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免引发环境污染。

  2.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二十五)统计部门

  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数据,为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节能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提供依据。

  (二十六)政府法制部门

  1.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2.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七)旅游管理部门

  1.负责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2.配合相关部门有效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二十八)金融管理部门

  1.负责与银行沟通协调,协助相关部门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2.负责与银行等金融系统沟通,促进企业实施绿色信贷服务,积极推进和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二十九)动监部门

  1.负责制定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

  2.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协助地方政府划定禁养区,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污染减排总量控制计划。

  3.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

  4.负责秸秆饲料化利用工作。

  (三十)物价管理部门

  1.负责资源环境价格,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2.负责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和制定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政府赋予的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措施。

  (三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政府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2.负责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含磷洗涤用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4.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5.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

  6.负责环保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申报工作。

  8.负责对生产领域的环保产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9.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0.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锅炉。

  11.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行为。

  (三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负责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面企业管理。

  2.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完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各项措施。

  3.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三十三)辽河保护区管理部门

  1.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在辽河保护区范围内,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2.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治理保护实施方案。

  3.加强辽河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组织辽河保护区水量水质监测,严格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定期公布水量水质状况。

  (三十四)街道党委、办事处

  各街道党委、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好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外,还应当认真做好银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1.   责任落实和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区委、区政府将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纳入区级有关部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

  第十二条  建立环境保护工作落实责任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向区委、区政府上报环境保护工作落实责任报告。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保护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工作行政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1.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实际,对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26日起施行。

中共铁岭市银州区委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