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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州区教育局 时间:2022-11-16
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教育系统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22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通〔2022〕7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2年全市教育系统职称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一)高校继续自主开展评审工作,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委托评审按照申报人员所在高校的标准评审,加盖所在高校的公章。各高校要按《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校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19〕80号)有关要求,做好下放评审权后的承接工作,并接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监督。
(二)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和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援疆援藏教师在援期间参评职称,纳入我市相应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在评审中要充分考虑援疆援藏教师在援期间业绩情况。
二、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
(一)2022年教育系统职称评审工作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把师德作为职称评聘首要要求,着力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片面倾向,突出考察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突出核心技术在辽宁应用、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哲学社会科学服务在辽宁体现。
(二)科学制定岗位使用计划,评审工作开展前,参评单位需到人社部门进行岗位核定,申报名额严格控制在人社部门核定的指标内。
(三)自主评审高校可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发布,但不得低于国家、省和所在地区评审标准。各高校要深化教师评价制度改革,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全面考核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注重对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的综合评价,结合实际分类设置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要求所有教师都必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健全教学工作量评价标准,落实教授为本专科生授课制度,加强教学质量和课堂教学纪律考核。规范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性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不得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不得把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聘的限制性条件,有关申报书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条件具体要求(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11〕13号)中关于开设博客、撰写博文的要求不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审的必要条件。
(四)职业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要适应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按照兼备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实践能力的要求,完善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评价标准,突出实践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吸纳行业、企业作为评价参与主体,重点评价其职业素养、专业教学能力和生产一线实践经验。
(五)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进一步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重点评价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淡化论文、科研要求,并把班主任、援疆援藏、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支教等工作纳入评价体系当中,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专业发展。严禁简单用学生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对农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等刚性要求,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考核权重。
(六)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体音美劳学科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小学和高校保健教师、健康教育教师的岗位特点,评委会评审时对以上学科教师单独设置评审组。
(七)评聘高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教育系统职称评审执行《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辽职改办字〔1993〕11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辅导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8〕69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条件具体要求(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11〕13号)、《辽宁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补充要求》(辽教发〔2003〕38号)、《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审社会科学研究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试行)》(辽职改字〔1993〕19号)、《辽宁省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试行)》(辽职改办字〔1993〕25号)、《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委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高等学校组织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 的通知》(辽委教〔2019〕7号)、《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5号)及国家、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 辽宁省高等学校组织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要指导各学校依据省、市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评审推荐方案”;各学校在制定“评审推荐方案”时,既要考虑班主任、援疆援藏、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支教等因素,又要考虑思政、体育、音乐、美术、劳动、心理健康等学科教师的岗位实际,给予适当倾斜。
(二)严格申报和审核程序。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要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组织评议,推荐人选经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推荐上报。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单位)非在编教师,与学校确立人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社保缴费证明等)且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推荐上报。
(三)坚持“谁推荐、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严把资格审核关,进一步精简职称申报材料。继续实施个人、单位双承诺制,提高诚信意识、自律意识,持续加大对在申报职称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弄虚作假并查实的,按照规定取消申报或评审资格。
(四)对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报送材料要求
各县(市)区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员,其申报材料须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教育局初审合格后汇总,统一报送市教育局;市直各单位按申报条件对高、中、初级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统一汇总报送市教育局;报卷时须统一填报《铁岭市2022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汇总表》并加盖公章,高、中、初级要分开填写,所报的“汇总表”需电子版(Excel格式)和纸质版各一份(A4)。
(一)材料要求
申报人将报评材料装入“职称评审材料袋”,封面填写要求:编号,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填写;单位,填写单位全称(与单位公章一致);学科,要求明确学段,如高中语文。报评材料按照以下顺序和要求报送,所有材料只需原件:
第一项《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
“评定表”中第7项,单位公示情况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栏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复核意见栏盖主管部门章。推荐意见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盖章。
申报人员须在“评定表”中“备注”栏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并签字;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单位承诺: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项报评材料案卷:填写材料目录以及《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对于无法提供班主任证明的教师需要在推荐表中体现突出贡献,推荐意见栏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意见和县(市)、区人社局意见分别由相关部门盖章。
第三项学历、资历: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职称证书、支教证书等。
第四项主要业绩成果:要求提供证明本人各项业绩成果的证书、获奖公布名单、专利检索证明(可到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并打印检索页)。
第五项主要论文、著作:如有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其论文要求提供期刊封面、目录、论文内容及期刊、论文检索证明,每篇文章分别对应期刊检索证明、论文检索证明装订;著作要求提供封面、目录、封底及著作检索证明(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进行著作检索)。所有证明材料由申报单位、各级审核部门加盖印章。
第六项考核情况:报评高级职称需提供近五年(2017-2021年度)事业单位人员考核情况,享受“乡村十年”政策申报人需提供近十年(2012-2021年度)考核情况;报评中级职称需提供近四年(2018-2021年度)考核情况。考核情况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和主管部门对年度考核表进行审核后出具证明即可,年度考核表无需放在申报材料中。
第七项证明材料:学校出具申报人“从事班主任工作时间”的证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并加盖学校及主管部门印章。
(二)报卷时间、地点
报卷截止时间为12月2日,地点为市教育局421室。
(三)其他要求
1.评价标准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同项荣誉提供最高荣誉证书。
2.参评人员学历和任职资格时间均计算到2022年年底。
铁岭市教育局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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